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743,2024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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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榮輝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楊來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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