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淑零
張艷芹
樂愛連
易淮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而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所占用如附表「房屋編號」欄所示門牌號碼房屋,依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45號裁定核定每間房間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1132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房屋編號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楊淑零 房號:204、114(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44萬2264元 7275元 2 張艷芹 房號:208、215(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44萬2264元 7275元 3 樂愛連 房號:306、308(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44萬2264元 7275元 4 易淮平 房號:106、307(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44萬2264元 7275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