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
原 告 曹世綸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秀娟律師
被 告 李德星
李俊龍
李敏連
李尚雅
李信真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蔣娟娟
複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所示建物「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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