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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27號
原 告 寸慶松
訴訟代理人 陳啟弘律師
蔡佩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宇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為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固免納裁判費,但本件移送民事庭後,原告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聲明請求金額,超過移送前請求範圍者,超過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590,934元,嗣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追加擴張請求金額,請求被告再給付4600萬元及遲延利息,此追加擴張部分非屬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8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追加擴張部分,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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