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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明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葆森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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