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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孝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5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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