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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原 告 澤野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高登環球生醫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緯澤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尊賢律師
被 告 易特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基宗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賴基宗為被告易特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鄧桂珠,嗣於本院一審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12年9月26日變更為賴基宗,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78號卷第53至61頁),而其民事承受訴訟暨上訴聲明補充狀雖記載聲明承受訴訟之旨,惟具狀人係易特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堪認賴基宗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為被告易特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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