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廉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月紅、呂亞璇、呂亞芯、呂烱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39,176元(計算式:2,445,774+10,910,402+2,000,000+2,183,000=17,539,1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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