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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原 告 僑茂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寬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
被 告 葉柏川
訴訟代理人 吳美萱律師
林凱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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