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重訴,478,2024042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原嘉

陳漢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84,015元(本金14,988,308元+遲延利息95,7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7,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