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重訴,694,20240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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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94號
上 訴 人 林証中


被上訴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良
被上訴人 君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9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於原審先位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上訴人君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1所示房屋暨其坐落土地持分移轉登記並交付予上訴人。」
、至備位聲明第1至3項則係分別請求「㈠被上訴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079萬6,000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4,079萬6,000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㈢上開一、二項之給付,如有任一被上訴人已為給付,於其給付範圍內,其他被上訴人同免給付義務。」

經核係屬前揭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關係,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前經上訴人陳明先位聲明請求之系爭房地所在該區域房屋現值每坪交易單價約為150萬元(見本院卷第21頁),而如附表1建物標示(1)建物面積約為49.01㎡【計算式:主建物面積25.01㎡+雨遮面積3.53㎡+共有部分以權利範圍折算之面積約為20.47㎡(5,353.86㎡×19/10,000+3,789.4㎡×3/10,000+152.35㎡×601/10,000)≒49.01㎡】、建物標示(2)建物面積約為48.71㎡【主建物面積24.4㎡+雨遮面積3.92㎡+共有部分以權利範圍折算之面積約為20.39㎡(5,353.86㎡×19/10,000+3,789.4㎡×3/10,000+152.35㎡×596/10,000)≒48.71㎡】,合計為97.72㎡(計算式:49.01㎡+48.71㎡=97.72㎡)(見本院卷第63至69頁),據此核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4,434萬0,450元(計算式:97.72㎡×0.3025×150萬元=4,434萬0,450元),高於備位聲明請求金額4,079萬6,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34萬0,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1:
建 物 標 示 (1) 建號 基地 坐落 建物 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所有 權人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全部 臺北市○○區○○段○○段0000○ 號 同段471地號土地 臺北市○○區○○○路○段 00號 10樓 之1 鋼筋混凝土造 37層之10層 層次: 25.01 雨遮:3.53 君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建 物 標 示 (2) 建號 基地 坐落 建物 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所有 權人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全部 君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段○○段0000○ 號 同段471地號土地 臺北市○○區○○○路○段 00號 10樓 之2 鋼筋混凝土造 37層 之10 層 層次: 24.40 雨遮:3.92 備註 建物標示(1)共有部分:同段4297建號,總面積5,353.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
同段4298建號,總面積3,789.4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
同段4306建號,總面積152.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01。
建物標示(2)共有部分:同段4297建號,總面積5,353.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
同段4298建號,總面積3,789.4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
同段4306建號,總面積152.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96。
附表2: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民國) 利率 附證 430萬元 自96年6月27日受領時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5% 原證2 430萬元 自96年7月13日受領時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5% 原證2 288萬元 自99年8月11日受領時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5% 原證7 2,931萬6,000元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5% 原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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