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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26號
原 告 築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勇
訴訟代理人 黃昭仁律師
王郁晶律師
被 告 張盛華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1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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