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重訴,879,2024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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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79號
上 訴 人 真好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添進

被 上訴 人 林彩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79號請求交付債權憑證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萬元(見本院民國112年8月24日裁定,卷第5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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