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30號
原 告 唐麟川
謝竺君
陳裕善
林于婷
胡榮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複代理人 楊子敬律師
被 告 楊建傑
廖秀敏
廖士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偉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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