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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82號
原 告 丁政揚
訴訟代理人 翁伊吟律師
被 告 陳正傑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吳靖媛律師
被 告 陳宥里
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 告 洪郁璿
洪郁芳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邱柏越律師
林禹辰律師
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呂明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方裕元律師
被 告 陳君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潘紀寧律師
被 告 李寶玉
李凱諠(原名:李意如)
鄭玉卿
詹皇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司瑾律師
被 告 王芊云
黃繼億
李耀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複 代理人 丘浩廷律師
林逸晉律師
被 告 劉舒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凌正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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