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除,1865,20240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65號
聲 請 人 興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61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2年10月10日,因適逢國慶日假期而順延於同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6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龍祥育樂多媒體股份 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西門分行 112年2月28日 38,060元 ET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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