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除,1868,2024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68號
聲 請 人 賴許心心(即賴茂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6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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