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22號
聲 請 人 方彥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興35型基金 00000000 1 221.4 002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興35型基金 00000000 1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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