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除,1930,2024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30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 理 人 童威齊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北設工大樓西側)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 112年1月20日 149,700元 BA0000000 3個月 002 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 112年4月20日 149,700元 BA0000000 3個月 003 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 112年7月20日 149,700元 BA0000000 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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