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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32號
聲 請 人 駱怡伶(即駱松茂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99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3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 1 50 002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1 7 003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19 004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19 005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29 006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29 007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17 008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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