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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38號
聲 請 人 林惠美
訴訟代理人 潘文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180 2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27 3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38 4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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