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除,1939,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39號
聲 請 人 楊昭明即榮觀電機五金行


代 理 人 洪葆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3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堡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廖春芬) 華南商業銀行懷生分行 112年7月27日 2萬8,754元 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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