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39號
聲 請 人 楊昭明即榮觀電機五金行
代 理 人 洪葆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3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堡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廖春芬) 華南商業銀行懷生分行 112年7月27日 2萬8,754元 RD000000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