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除,1943,2024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43號
聲 請 人 李月芬(即賴坤墩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劉文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4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100 002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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