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54號
聲 請 人 張簡淑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5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300 002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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