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59號
聲 請 人 王經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臺北老松郵局/許秉恬 臺北北門郵局 109年10月7日 225,000元 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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