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63號
聲 請 人 杜王却(即杜貴顯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杜貴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69ND0000000 0 1 1000 002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 0 1 228 003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 0 1 30 004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0 1 112 005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0 1 231 006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0 1 40 007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0 1 27 008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0 1 180 009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0 1 128 010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78 01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0 1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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