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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詹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石定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張石定(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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