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詹英春
非訟代理人 劉邦寧
失 蹤 人 詹天生 失蹤前住○○市○○鎮○○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死亡宣告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詹天生失蹤前之住所為新北市○○鎮○○000號,有失蹤人詹天生戶籍謄本附卷可參。
依詹天生戶籍謄本記事欄雖記載「民國55年9月18日起在臺北地方法院看守所羈押」,惟看守所僅為刑事被告羈押之處所,尚難認係失蹤人詹天生之住所地。
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