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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陸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極塑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麗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君賢
范君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陸仟柒佰陸拾參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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