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康寧華夏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寶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稚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5」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稚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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