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香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王香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非本國人,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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