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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余宗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芊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向聲請人還款之證明文件(如聲請人之存摺紀錄,並須有存摺封面影本釋明聲請人為存戶,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
因聲請人民國113年1月23日聲請狀所附匯款單匯款人為「簡明慧」,非聲請人,且相對人112年7月8日所簽立餘款之借據未載明貸與人姓名,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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