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194,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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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板艾麗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銘乾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銘乾建設有限公司於聲請人社區之所有建物門牌地址,每筆地址請詳列,勿用戶號陳報。

二、請提出相對人銘乾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銘乾建設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信函之郵政回執(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

若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四、應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請提出相對人銘乾建設有限公司(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期日間)確有實際營運於「第一項補正事項各址」之證明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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