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227,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傅上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堃瑞生活精品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書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零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