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254,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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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承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芷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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