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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優仕貴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全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振國、林振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隱藏),提出相對人林振國、林振芳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若上開建物為相對人等二人分別共有,請依據相對人林振國、林振芳之權利範圍計算之欠繳管理費金額各若干。
三、聲請人應提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相對人繳納公共基金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釋明文件(存證信函之回執及該存證信函已由相對人本人簽收之紀錄)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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