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13,202401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優仕貴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全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振國
林振芳

一、債務人林振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振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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