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楊鎮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文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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