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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昇陽之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淨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應顯示相對人陳文淨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提出相對人陳文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催繳停車場管理費、機械保養維護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及回執到院(聲請人前寄發存證信函均非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且均遭退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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