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2867,2024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施世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允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