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007,2024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銘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捌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3007號)(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55980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0349元,共計新臺幣86329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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