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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金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 即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相對人鄭金榜已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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