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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沈碧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陳慶豐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應陳報請求利息之利率若干(請以特定利率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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