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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青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林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陳報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190039元之法律依據為何,倘係依據票據關係(支票)請求給付票款,則僅能請求自退票日(113年1月8日)起算利息,聲請人應更正利息起算日。
二、承上,聲請人倘係請求返還代墊之地價稅,提出之地價稅轉帳繳納證明所載金額新臺幣187144元與請求金額新臺幣190039元不符,聲請人應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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