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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淑華
李美月
一、債務人王淑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玖拾柒萬伍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一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二六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第一項至給付、督促程序費用,如對債務人王淑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李美月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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