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炫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昇產業有限公司、劉惠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AK0000000支票,清晰之「正、反面」影本到院。
二、請釋明以劉惠珍為本件支付命令相對人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原因事實文件(如:相對人於系爭支票背書之清晰影本、借據、契約書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