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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敦南花園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金子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清平、中川秀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何清平、中川秀美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何清平、中川秀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查聲請人催告相對人何清平、中川秀美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新店永安郵局存證號碼000108)簽收人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四、若無法提出第三項,應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請提出相對人何清平、中川秀美(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期日間)確有實際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之證明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出入社區照片、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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