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催,102,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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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陳亮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付款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北重慶分行」,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有銀行局全球資訊網基本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0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陳亮來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北重慶分行 113年2月28日 127,480元 C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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