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范秋梅(即范秋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范秋英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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