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催,48,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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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許清盛(即許水瓜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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